最围绕公章而出现的新闻时常刷屏。下面就简单讲讲有关公章特别是没有经过备案的公章,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
先说结论从目前内司法实践看,如果企业使用未经批准备案的私刻公章指企业未经法定程序自己刻制的公章,对外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一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其行为为行政管理性文件,无权否定企业在民事和商事活动使用未经批准备案的私刻公章的法律效力。
二未备案公章企业一经使用,对外即具备法律效力。
案件源汪天雄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
裁判要旨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诉讼承认其效力,则不论该公章是否经公司授权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诉讼否定其效力。
三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件源最高人民法2013民提字第184号邹春金与陈怀深海南鲁泉实业有限公司王洪英崔传珍陈延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关于转让合同上加盖的公章问题。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的内容,鲁泉公司成立后,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章备案;鲁泉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一审法委托海南公司法鉴定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反映,鲁泉公司的两枚公章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均先后使用过。鲁泉公司主张合同上加盖的该枚公章系刘法亭私刻使用鲁泉公司不认可,但就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且与案件证据反映的内容不相符,本不予采信。况且,陈怀深作为与鲁泉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根据经济交往常理,客观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鲁泉公司使用的印章。至于鲁泉公司使用公章不规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因此,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鲁泉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企业公章被盗抢或丢失后,以非经法定程序私刻的公章对外处分权利,只要经其法定代表人确认,亦能代表其公司意志,同样可以作为企业独立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证明。
案件源浙江省杭州市级人民法2009浙杭商终字第311号杭州富春江医与杭州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法认定,越炜公司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其陆续供给富春江医的卫生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属合法经营,故双方的买卖关系应予确认。2005年9月,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尚未清算,其丧失的只是经营权,这并不影响公司独立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由于备案公章遗失,为处置对外债权债之需要,越炜公司又重新刻制公章一枚,且该公章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故越炜公司将对富春江医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康健公司之行为,应属合法有效,法予以确认。富春江医以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章刻制程序不合法抗辩其债权转让不具有可信性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不予采信。
五刑法280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其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作为股法人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未经备案刻制公章后用于公司事,基本不会构成刑事法律责任。
六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民二庭发布全法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其指出,人民法在审理案件,应当把握‘看人不看章’的原则,主要考察盖章之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确定合同的效力。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外,要使加盖公司印章行为对公司生法律效力,首先条件是盖章行为本身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而非以个人名义实施,或虽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但构成了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至于印章本身是否为真,并不直接影响合同效力。
七为了增强效力,可以通过公司股会决议以及授权等形式,以减少和规避风险。